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細化落實《自然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提高村莊規劃編制質量和實效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各地要按照“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要求,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不斷完善鄉村規劃體系;科學制定“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按需有序編制村莊規劃,統籌用好“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約束指標+分區準入”兩種用途管制方式,加快實現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全覆蓋;打造具有辨識度、創新性的鄉村地區規劃管理樣板,以高質量鄉村地區規劃引領支撐新時代“千萬工程”走深走實邁向更高水平,加快繪就“千村引領、萬村振興、全域共富、城鄉和美”新畫卷。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引領,切實加強規劃的統籌性、前瞻性和操作性,發揮規劃在鄉村治理、鄉村振興中的控制和引領作用。堅持城鄉融合,整體謀劃城鎮鄉村空間布局,進一步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雙向流動。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鄉土特征,提高鄉村地區規劃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堅持農民主體,充分尊重廣大農民意愿,引導村集體和村民共謀共商規劃藍圖、共建共享和美家園。堅持政策創新,加強規劃和土地政策的融合,加大政策創新力度,并在探索實踐中不斷總結提升。堅持數字賦能,以數字化手段推動實現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斷提高鄉村地區規劃管理水平。
二、重點任務
(一)構建“141X”鄉村規劃體系。各地要在“多規合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框架內,按照“縣級規劃優體系、鄉鎮規劃定邊界、村莊規劃落布局、鄉村設計美形態”的要求,形成“141X”的鄉村地區規劃體系。其中,第一個“1”是指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城鄉融合要求,統籌和明確縣(市)域鄉村空間發展的目標、規模;提出村莊分類標準,按城郊融合、集聚建設、整治提升、特色保護和搬遷撤并等類型,明確縣(市)域內各行政村的分類。“4”是指按照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鄉村設計、農房設計4個層次,逐步深化鄉村地區規劃設計。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落實上位規劃要求,將村莊類型進一步細分到自然村、居民點,劃定村莊建設邊界;村莊規劃是鄉村地區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要落實和細化村域范圍內各類空間控制線的管控要求、各類用地和各類設施的布局,統籌和明確土地整治、耕地保護、生態保護等具體安排;鄉村設計要以農村居民點為主體,統籌村域環境,營造“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浙江特色鄉村景觀;農房設計要以安全、實用為前提,明確農房建設行為的具體要求。第二個“1”是指依托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建設數字賦能的“鄉村規劃一張圖”。“X”是指涉及鄉村地區的農業、林業、交通、水利、文旅等相關專項規劃,重點協調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工程項目,統籌用地布局,落實空間保障。
(二)充分利用既有規劃成果。各地要對既有各類村莊規劃成果進行全面評估和梳理。符合“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的,可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繼續使用,避免規劃重復編制,減少規劃浪費。適當補充完善即可繼續使用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依法依規、適當從簡的要求,制訂補充完善的具體管理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按需有序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各地應結合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既有規劃評估和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等工作,明確村莊規劃新編、修編需求及編制計劃。村莊規劃編制不下達完成指標和完成時限,不盲目追求村莊規劃編制“全覆蓋”,不要求編制工作進度“齊步走”。村莊規劃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詳細規劃單元編制,一般以一個或若干個行政村范圍為編制單元,也可根據典型地物、管理界線等因地制宜劃定編制單元。各地要結合實際分類編制村莊規劃:城郊融合類村莊,一般應納入城鎮單元詳細規劃統籌編制;集聚建設、整治提升類村莊,特別是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涉及較多開發建設或實施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的村莊,應優先編制村莊規劃;歷史文化(傳統)村落等特色保護類的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應將各類遺產保護利用管理要求統一納入,避免詳細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兩張皮”;搬遷撤并類村莊和其他不具備條件的村莊,可不編制村莊規劃。
(四)突出村莊規劃的實用性導向。村莊規劃按照“用什么就編什么”的要求,避免規劃內容“大而全”、深度“一刀切”,合理簡化村莊規劃的編制內容,探索適應不同發展需求的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方法。各地在村莊規劃編制中,要落實上位規劃明確的耕地、生態、歷史文化保護和防災減災等要求,充分利用國土空間調查監測、遙感影像、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等數據,扎實開展村民走訪和田野調查,深入挖掘村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內涵,適應新農村生產生活方式需求,促進用地布局優化、設施功能完善。要突出地域特色和比較優勢,實現鄉村和城市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與共。各地應按照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要求,結合村莊規劃編制實施,提出近期項目時序安排;涉及土地綜合整治、“多田套合”、人居環境整治等工程的,還應同步制定實施方案。
(五)研究制定“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各地應在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按照“約束指標+分區準入”的管控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細化明確村莊建設邊界以及“三區三線”、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風貌特色等控制引導要求。“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由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不需要編制或暫未編制村莊規劃的鄉村地區,以“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作為開展規劃建設管理、核發規劃許可證的重要依據;已編制村莊規劃的,以村莊規劃作為核發規劃許可證的依據。“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主要適用于村莊建設邊界內符合條件的農民建房、鄉村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鄉村產業項目建設等情形,各地不得隨意擴大“通則式”鄉村規劃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較大規模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鄉村產業項目建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則上應編制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六)持續加強鄉村規劃師隊伍建設。各地要充分總結既有責任規劃師制度的實踐經驗,創新“技術+服務”模式,進一步完善駐鎮村規劃師制度;調動和發揮多方力量,推動高校、規劃設計機構下沉鄉村規劃實踐,倡導規劃服務由提供短期建設藍圖向長期支持服務轉變。派駐到鄉(鎮、街道)的規劃師,作為入駐本鄉(鎮、街道)范圍內各行政村的規劃師,要統籌做好鄉村規劃宣傳、解讀、咨詢、建議、決策輔助等服務工作。到2024年底,行政村入駐比例應達到50%以上;到2027年底,行政村入駐比例應達到60%以上。
三、政策融合
(一)合理管控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村莊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按國土“三調”及其變更調查中的城鎮村建設用地范圍認定,城鎮村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非建設用地,按建設用地統計。各地應在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劃定村莊建設邊界,村莊建設邊界內的新增潛力空間,在控制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前提下,一般不超過城鎮開發邊界外現狀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20%。各地要做好建設和復墾等實施時序安排,并通過增減掛鉤、空間騰挪等方式,有效調控鄉村地區建設用地規模。到規劃期末,縣(市)域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當地2020年村莊建設用地規模。
(二)引導鄉村建設向村莊建設邊界內集中集聚。村莊建設邊界是規劃期內相對集中開展村莊建設的空間范圍,涉及新增用地的農民建房、農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不應在村莊建設邊界外選址。確需選址在村莊建設邊界外的少量鄉村基礎設施、零星鄉村產業用地,所涉用地規模納入村莊建設邊界新增潛力空間統籌核算,并相應調整或縮減村莊建設邊界。未劃入村莊建設邊界的現狀建設用地,應以保留和縮減為主,嚴格控制翻建、改建、擴建等行為。
(三)深入推進鄉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各地應充分利用增存掛鉤、增減掛鉤、存量建設用地盤活、低效用地再開發、城鄉有機更新等政策機制,不斷提高鄉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使用村莊建設邊界內的存量鄉村建設用地的,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簡化相應的審批和許可程序。通過整治、復墾等減少的鄉村建設用地規模,在保障本地鄉村建設需要的基礎上確有節余的,可以按規定調劑到城鎮地區使用。
(四)優化鄉村用地布局。各地要通過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切實優化鄉村各類用地布局。允許各地在落實“三區三線”、城鎮村體系和村莊分類、村莊建設邊界規模等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優化村莊建設邊界和村莊用地布局,明確建新、拆舊地塊。涉及村莊建設邊界局部優化的,在村莊規劃依法批準后,相應更新校正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需實施土地綜合整治、“多田套合”農用地布局優化、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工程的村莊,應結合耕地保護等工作要求,在村莊規劃編制中明確骨干性溝、渠、路、泵站等農田設施配置,合理引導農用地布局優化。
(五)完善預留指標和規劃“留白”機制。各地在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可預留不超過5%的鄉村新增潛力空間規模,用于保障暫時難以精準落位的零星鄉村建設需要。規劃期內通過復墾等方式實際減少的村莊建設用地,可提留不超過20%的規模,作為規劃預留指標的補充。允許村莊建設邊界內暫不明確開發建設用途的區域,實施規劃“留白”,對可能的鄉村建設實行空間預控。
(六)支持鄉村產業項目用地。各地要整體謀劃鄉村產業空間布局,在縣(市)域內統籌安排鄉村產業發展空間和配套設施用地,引導農產品初加工、產地加工、“農業+”等產業留在鄉村,農產品深加工、物流倉儲、農事服務中心、數字農業工廠等產業應向縣城、重點鄉鎮及現代農業園區集聚。允許依法依規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村住宅,合理發展農家樂、鄉村民宿、鄉村文旅、農產品初加工等產業。
(七)鼓勵鄉村土地復合利用。各地要在鄉村地區規劃編制中,積極探索用地兼容和空間復合利用。在滿足使用要求和建設規范的前提下,鼓勵鄉村公共管理、托幼、養老、醫療等設施空間復合使用,給排水、通訊、郵政快遞等設施按非獨立占地的附屬設施配置。在堅持“農地農用、以農為主”等原則的基礎上,探索“農業+”“生態+”等兼容和復合模式,發掘各類用地的多種價值。優化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提升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設施農用地應優先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
四、組織保障
(一)健全管理機制。各地要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組織、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技術支撐的工作機制,統籌謀劃、周密部署、扎實推進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各項工作。要加強各類資金使用的統籌銜接,節儉、高效、合理保障鄉村地區規劃管理工作經費。自然資源部門、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加大統籌協調推動力度,建立健全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規劃編制、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增強鄉村規劃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引領和美鄉村建設、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二)倡導公眾參與。各地要推動村民和集體組織全程參與鄉村地區規劃管理,保障廣大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鼓勵各地探索規劃版“村規民約”、鄉村版“一張圖”等形式,不拘一格地形成簡潔明了、通俗易懂、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村莊規劃成果。
(三)加強實施監管。各地要依托省域空間治理數字化平臺,實現對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監督的全周期管理工作機制。要規范鄉村地區用途管制,優化鄉村用地辦理程序,完善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政策規則,做好土地綜合整治、“多田套合”等各項鄉村地區規劃實施工作。
(四)及時總結提高。各地要認真開展評估總結,提煉經驗做法,對編制質量好、示范作用強的村莊規劃,要做好推廣。如遇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市有關部門反饋,省自然資源廳、省委農辦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中共浙江省委農村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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